十字坡东里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分公司
乙方姓名:王佳
身份证号:11010119890908102x
车牌号码:京P999U9
甲方受停车场产权方的委托,对停车场进行停车管理。为加强对十字坡东里停车场的停车管理,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规范小区内停车秩序、方便乙方车辆的停放,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停车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管理范围:十字坡东里停车管理服务及收费。
二、甲方收费标准:
1.小区居民收费标准:150元/月,合计1800元/年,交费方式为年付。
2.社会车辆收费标准:各小区实际收费金额与标准,以停车场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或公示价格为准。
3.探亲访友车辆收费标准:按《探亲车辆管理规定》收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2.甲方应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保证小区居民优先使用停车位。
3.甲方负责小区内车辆登记、行驶和停放管理,维护小区内交通、停车秩序。
4.甲方负责停车场环境卫生的清扫,确保卫生清洁,无杂物和垃圾。
5.甲方须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范围按《停车场责任保险》相关条款执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检查指挥,遵守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如有不服从管理者,工作人员将有权拒绝此车辆通行和停放。
2.车辆须在指定泊位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小区主要道路及小区进出口。
3.乙方不得伪造、转借停车证。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停放资格。
4.小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小区主路上不得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5.乙方须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自觉维护停车秩序,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车辆管理员没有帮乙方保管物品的义务。
6.禁止在小区内乱丢垃圾,乙方须爱护社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7.车主不得使用废弃车辆、锥筒、地锁等占用车位,一经发现,甲方将视其为废弃物并及时清理。
8.车辆在停车场发生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请停车管理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并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如经调查未发现责任方,甲方按照《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予以赔偿,乙方须承担责任保险免赔额度。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六、如乙方在签订《十字坡东里停车场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后不满3个月终止停车管理服务,须承担协议约定年车位使用金额15%的违约金270元,此协议自动作废。签订协议满6个月后,乙方在服务期内提前终止服务协议的,须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甲方给予乙方办理退费手续。
附件1:《探亲车辆管理规定》
附件2:《停车管理公约》
附件1:
探亲车辆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为保障小区居民停车权益,并方便居民亲友探访,现对停车场收费管理进行规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小区内常住居民。
三、办理条件
由车主提供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直系亲属关系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其他亲属关系需提供居委会所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盖章)。
四、收费细则
每辆探亲车辆各小区实际收费金额与标准,以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或公示价格为准。
附件2:
小区停车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车辆行驶与停放,保障小区内各方权益,共建美好家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述的车辆指的是四轮中小型机动车(包含电动汽车)。小区全体业主、租户和外来访客须共同遵守本公约。小区内所有车位性质为非固定车位。
第三条 本公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停车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 车辆备案登记
第四条 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停车管理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需要停车的车主需携带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到物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签署《停车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五条 小区停车场根据自身特点设置出入口供车辆进出,驾驶员必须依照交通标识的指示路线行驶。
第六条 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公务的特殊车辆可先行免费进入,停车管理员后补登记。
第七条 车辆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口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杆。若发生尾随冲杆的,停车管理公司有权向车主收取损失及修复费用,所发生的损失由车主负责。
第八条 出入小区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车主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避免刮碰,注意避让行人。
第九条 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公共停车位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条 小区停车场车位为非固定停车位,实行“先到先停”原则,车主可选择空车位停放,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停放在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实行“一车一位”制,一个停车位对应停放一辆机动车,不得多辆机动车停放在一个车位内,不得超出车位线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应急、抢险、急救、警务等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可免交费用。
第十二条 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停车场。
第十三条 车主须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自觉维护停车秩序,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车主严禁使用废弃车辆、锥筒、地锁等占用车位,禁止私搭车棚、遮阳网等,一经发现,停车管理人员将视其为废弃物并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 所有车主皆应主动配合停车管理员的指挥引导,不得随意停放,堵塞路面。
第五章 车辆违停管理
第十六条 车主应按时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如逾期经工作人员告知后7日内仍拒不缴纳上述费用的车主,自动放弃车位使用停放资格。
第十七条 如有因不交纳相关费用或其他纠纷故意损坏道闸、辱骂、殴打停车管理人员、封堵出入口等恶劣行为者,可由停车管理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停车管理公司进行联系移车。若违停车辆严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停车管理公司可报警拖车或由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拖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十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出现事故、刮碰、偷盗等意外后,车主可请停车管理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并配合公安机关调阅监控,提供线索。如经调查未发现责任方,停车管理公司按照《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相关条款予以赔偿,乙方需承担责任保险免赔额度。
第二十条 车辆使用人不服从停车管理员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驶出停车场的,停车管理公司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警。如有辱骂、殴打车位管理人员,或抢夺、摔打管理人员物品的,停车管理公司有权将该车辆列入临停车辆黑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停车场内存在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停车管理公司均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进行记录,不服从停车管理公司管理,经记录有三次及以上违规停车或行驶行为的,停车管理公司有权自第三次行为起取消停车资格。并对该车辆相关剩余天数进行金额核算,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退还。
第二十二条 任何车位使用人无权自行转让车位使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如车位使用人放弃停车认证资格,须无条件退还车位,如拒不退还,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收回车位使用资格,并对该车辆相关剩余天数进行金额核算,七个工作日之内进行退还。